临时存储粮食销售条例 为加强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做好国家委托中储粮总公司临时存储的粮食销售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指国家指定中储粮总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预案收购和国家组织进口,并委托中储粮公司临时存储的粮食
第二条销售临时存储粮要有利于保持市场粮价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稳定,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满足市场需要,保持粮食市场的稳定
第三条临时存储粮实行在粮食批发市场常年常时公开竞价的方式销售,保证市场供应
第四条承担临时存储粮竞价销售的粮食批发市场,由国家粮食局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根据法律规范有序、方便客户、保证供应、服务良好、安全高效的要求确定,并负责资格审核
受委托的粮食批发市场可以实行现场交易和网上交易相结合的方式竞价
具体交易细则由国家粮食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受委托承担临时存储粮竞价销售的粮食批发市场负责进场交易企业的资格审查,根据交易细则法律规范交易负责货款结算等有关商务服务,协调解决商务纠纷,并及时向国家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农业进展银行和中储粮总公司报告交易结果
第六条由国家粮食局公告进行竞价销售的交易市场和投放数量,并委托交易市场提前公告粮食品质和交割地点
第七条临时存储粮竞价销售底价,由财政部原则上根据最低收购价加收购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确定,并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和市场供求情况择机调整
实际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销售底价
第八条参加竞价交易的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向进行竞价交易的批发市场提交申请,并需通过资格审核
参加交易企业必须达到规定数量方可进行竞价交易
第九条竞价销售临时存储粮的粮源,由国家粮食局商中储粮总公司根据粮食市场需求情况,把握好销售节奏和力度优先安排销售仓容紧张、储存条件差、存储时间长的库点粮食
第十条中储粮总公司负责提供交易的标的,满足不同客户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