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作业要求1. 外来施工所需临时用电,必须要有用电单位向机动部提出申请,由机动部批转电气车间组织实施。2. 在用火范围以内临时用电,用电单位必须先办理施施工场地点及电源箱处用火作业许可证,然后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3. 临时用电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供电执行人,临时用电单位持第三联。临时用电许可证时限必须与用火作业许可证时限一致。4. 对临时用电盘、箱要进行统一编号,加锁保护,室外临时开关要有防雨措施。5.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别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施工。6. 在防爆区域内使用临时电源,电器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实行相应的防爆措施。7. 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高灵敏动作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保护,严禁一台开关接两台及以上的电动设施,应一机一闸一保护。8. 临时用电架空时,不能采纳裸线,装置内不得低于 2.5 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 5 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和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9. 在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的场所作业装设临时照明,安全电压不得超过 12 伏,其他场所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36 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