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行为公共关系论文 一、交往行为与公共关系的交叉属性 公共关系式一种特别的社会关系,它既具有社会关系的一般属性,又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
一般来说,社会关系的双方都是互为主、客的,而公共关系中的双方常常社会组织是主体,各特定的公众是客体
在整个公共关系运行的过程中,这种主、客关系是可以转化的,也就是说,在某种情况下,社会组织成了客体,而公众则成了主体
这实际上正是哈贝马斯所强调的作为交往行为的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特别属性——主体间性
哈贝马斯将现实社会中人际关系分为工具行为和交往行为工具行为是主客体关系,而交往行为是主体间性行为
主体间性涉及自我与他人、个体与社会的关系
主体间性不是把自我看作原子式的个体,而是看作与其他主体的共在
具体来讲,公共关系双方的联系和互动,主要是通过关系主体与客体之间开展的信息沟通来连接的
社会组织——多数情况下是政府——是公共关系的主体公共关系的对象是特定公众
公共关系是一种传播——信息的沟通、沟通或传播——活动
这种活动就是运用传播手段来协调社会组织与公众的关系,解决两者之间相互了解,进而相互理解,最终达到相互合作的问题
因而,是不能粗暴地将两者割裂开来,二者是相互共存的关系,这也正好符合交往行为中主体间性的属性
交往行为一个很重要的特别属性就是语言性在哈贝马斯看来,交往行为就是一种主体之间通过符号的互动
它以语言为媒介,通过对话,达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一致
公共关系很大程度上也具有语言性的特征
正如上述所言,公共关系是一种信息沟通、沟通或传播的活动
这种信息正是以语言为载体,广泛运用在公共关系的方法与技巧之中
无论是政府公关调查报告、政府公关对话、政府公告,亦或是政府公关演讲与谈判、政府公共关系诸多专题活动、公共关系常用文书,即使是政府公共下的人际交往都不约而同地体现出语言性的特性——无论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
交往行为是一种程序性的行为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