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农民工培训就业安置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农民工素养和就业竞争能力,推动我市城乡劳动就业,壮大劳务经济,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扶持山区经济进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肇发[20XX」7号)、《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就业工作的通知》(肇发[*」20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培训应以促进劳动就业为目标,结合县域经济特色、劳动力市场需求以及企业用工需求进行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技能培训
凡本市户籍的可就业年龄内的农民,应分期分批参加培训
在年培训计划人数内,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的,按每人 200 元,由 政 府 补 助 给 培 训 机 构 , 其 中 市 和 县(市)区财政各负责 100 元
第三条用人单位(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农民工,并对农民工进行培训,所需的经费可从本单位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第四条本市企业招收本市户籍农民工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 1 年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给予该企业按录用上述农民工人数 1年的工伤保险费用补贴
第五条村委会或村兼职劳动助理介绍推举经培训结业的农民工就业并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后的,每介绍推举工人给予 100 元奖励
奖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 50%
第六条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职业资格证书
各级鉴定机构在依章依规和事权范围内,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第七条职业培训补助费和职业介绍奖金的申领和核拨办法
(一)培训补助费的申请
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并确认的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在农民工培训考核鉴定结束后,凭学员花名册、考核成绩单/职业资格证书》或《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领培训补助费的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