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的处理与结案(一)伤亡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 在完成伤亡事故分析之后,假如各有关方面对事故的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应该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交厂矿企业领导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
假如仍有不同意见,还须分别报告上级相关部门讨论处理
凡一次伤亡 10 人以上的事故,其处理意见须经省、市、自治区政府经批准后报国务院,才能结案
在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过程当中,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应坚持思想教育从严、行政处理从宽的原则
但是,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要坚决依法惩处
(二)伤亡事故结案程序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 90 天内结案,特别情况不得超过 180 天
其处理结案程序因事故的严重程度而异:1.轻伤事故由企业处理结案;2.重伤事故由事故调查小组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征得企业所在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同意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3.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小组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处理前经市一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同意,由市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4.重大伤亡事故由事故调查小组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处理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5.特别重大事故由事故调查小组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处理前经国务院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根据事故调查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根据相关规定填写《企业员工伤亡调查报告书》,报经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审批后作为处理结果
企业在接到对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批复文件后,要在企业员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记载有关人员处分意见的文件资料,要存入受处分人的档案
(三)事故资料归档事故资料归档是伤亡事故处理的最后一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