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农业保险制度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我国于建国初期即开设了农业保险,20 世纪 70 年代停止了该项业务
1982 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这一险种长期就处于不景气状态
有关资料显示,2025 年中国各类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 3000多亿元,农业保险总收入只有亿元左右,仅占到全年保费收入的%,比上一年下降20%,是 20 年来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
按全国亿农户计算,户均投保费用不足 2 元
另外,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数目也在不断减少,由最多时的 60 多个险种,下降到目前的不足 30 个,农业保险制度严重落后于农业生产进展的实际需要
农业保险立法的现状 从 1995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很笼统的,其中的 149 条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有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进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
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进展的历史视角考察,农业保险的产生和进展作为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法律规范性法律制度
以美国为例,其农业保险能得以稳步进展,首先是美国政府制定了专门法律
早在 1938 年,美国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农作物保险的性质、开展办法、经办机构等都做了规定,为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现状 1996 年,各保险公司开始商业化转型,对属于政策性险种的农业保险,国家不再有补贴
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营,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风险集中,再加上农业保险的综合赔付率较高,形成了保险公司“小保小赔,大保大赔,不保不赔”的现象
由此,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不断减少,农业保险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