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借条的注意事项范文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 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
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
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
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
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
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 10000 元
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 元交给王
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
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
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三、利用歧义 案例 1:李某借周某 10000 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
一年后李某归还 5000 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 10000元,现还欠款 5000 元”
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 45000 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 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 3000 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 元,20XX 年 8 月 17 日”
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 3000 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 3000 元
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 3000 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 7000 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