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工作票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保证在动火作业中其作业人员的人身以及设备系统的安全,加强动火管理工作,防止火灾 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制度明确规定了动火工作票的执行程序、动火级别及其它要求,适用于本公司重点防火区的动火作业工作以及禁止明火区的动火管理工作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根据该制度执行动火工作票第三条 动火工作票制度内容:1、动火工作票仅限于严禁明火区域有动火时使用,凡不是必须在现场动火的,应拆下动火部件,移到安全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若同时伴有机械检测、修理任务则必须同时执行检测、修理工作票规定
几个动火项目不能合办一张动火工作票
2、正在运转的生产装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剂等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工作
3、在保证设备性能的前提下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焊接,以减少动火机会
4、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6、一级动火要求必须在 24 小时内完成,二级动火必须在 72 小时内完成,三级动火必须在 120 小时内完成
二级、三级在每天工作结束、人员离开现场前,必须认真检查,消除火源
次日开工之前,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当认真检查安全措施,以防运转方式改变,破坏原有的安全措施
第四条 由于动火地点、动火作业对象不同,存在的火灾危险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实行的安全措施及审批手续都应有所区别
为此,在保证安全动火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执行动火工作票的程序,有利于提高个人在工作当中的效率,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及火灾隐患
依据危害程度,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危险级别依次降低
1、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