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程序和安全要点在禁火区动火时,应根据如下程序和要点进行: (1)审证 禁火区内动火应办理“动火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没有动火许可证或动火许可证手续不齐、动火证已过期的不准动火;动火许可证上要求实行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之前亦不准动火;动火地点或内容更改时应重办审证手续,否则亦不准动火。 (2)联系 动火前应和有关的生产车间、工段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部门指定专人进行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或清扫工作,并做书面记录;由审证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通知邻近车间、工段或部门,提出动火期间关闭门窗,不要进行放料、进料操作,不要进行放空作业等的要求,以防逸出可燃气体或泄漏可燃液体。 (3)拆迁 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他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在生产现场(禁火区)内进行,以尽量减少禁火区的动火工作量。 (4)隔离 如动火检测、修理的设备无法拆迁,则动火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动用加堵盲板等方法进行可靠隔离,防止运转中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区与其他区域实行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屏隔,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着火事故,特别要注意搞好附近电缆地沟的隔离措施。 (5)移去可燃物 将动火地点周围 l0m 以内的一切可燃物、如溶剂、润滑油、回丝、未清洗的盛放过易燃液体的空桶、木框等移到安全地点。 (6)落实应急灭火措施 动火期间,动火地点附近的水源要保证充足,不可中断;在动火现场准备好适用而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具;对于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的动火,应有消防车和消防队员到现场保护。 (7)检查和监护 上述工作就绪后,根据动火制度的有关规定,厂、车间或消防安全部门负责人应到现场进行检查,对比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检查是否已落实,并再次明确和落实动火监护人和动火项目负责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8)动火分析 动火分析不宜过早,一般不要早于动火 30min。假如动火中断 30min 以上,应重作动火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要有代表性,对特级动火的分析试样要保留到动火之后。分析数据应作记录,分析人员应在分析化验报告上签字。从理论上讲,只要可燃物浓度低于爆炸下限,动火时就不会发生着火爆炸事故,但考虑到取样的代表性、分析化验的误差、测试分析仪器的灵敏度等,应当留有一定的安全浓度。我国化工企业规定的动火分析合格的标准是:当采纳测爆仪测试时,被测对象的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