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和保健品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劳保用品的管理,按标准、规定发放劳动用品,特制定本项规定。二、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项规定适用于本厂劳保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与发放。三、管理细则第三条 职责1.专职安全员负责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修订和采购计划的报批(劳保用品的种类、数量、厂家及质量标准)以及标准以外的公用及临时劳保用品的审批工作,并常常检查、监督劳保用品的进货标准及发放标准的执行情况。2. 专职安全员可依据本厂实际情况及市场情况定期审查和修订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并报厂长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修订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第四条 劳保用品的发放与管理1.发给个人的劳保用品是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的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依据安全生产的需要,按不同岗位(工种)和不同劳动条件发放的,不允许随意改变发放标准。2.发给个人的劳动用品,必须用在生产工作中。员工上岗必须穿戴发放的当期劳保用品,在生产岗位严禁赤膊、穿裙子、穿高跟鞋,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必须常常检查,发现未能根据相关规定穿戴劳保用品或不正确合理使用劳保用品的人,应当及时批判、纠正并按其情节轻重给予 50mdash;250 元罚款。3.由于个人未能根据相关规定穿戴或不正确合理使用劳保用品而造成事故的,必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损坏的个人劳保用品不予补发。4.劳保用品实行个人洗补、丢失应当由个人付款补发的办法,但因抢险、抢修中被损坏的个人护具,可凭本人所在部门证明,经专职安全员确认确无防护作用时(必须是当期护具),方可发给新的护具。否则,须按该品原值参考使用年限折旧交款后,方可领新的护具。5.员工在本厂内部调动,当月小件劳动保护不变,大件护具须在原岗位(工种)护具使用的期满后,方可按新的岗位(工种)标准领取。遇有特别情况由专职安全员审批。6.员工病、事假或工伤、脱产学习人员(三个月以上)停发劳保用品。上班后按休工时间顺延使用期限。小件劳保用品当月停发。7. 各部门申请领取生产中公用的劳保用品,临时检测、修理、抢修中劳保用品时,由部门呈报计划,统一由安环处审批。使用部门必须建立公用管理台帐,要有记录、编号并指派专人管理,确保公用劳保护具完好,任何人不得变相占为己有,如丢失应当及时申请补发,但补发费用应当由丢失者负责,专职安全员定期检查。四、附则第五条 本项规定未尽事宜由厂部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