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第 1 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实行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 2 条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 3 条 消防组织应当依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测、修理情况和季节变化,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持续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习
第 4 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 5 条 企业应当依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根据国家、部颁法律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 6 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章程和规章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转
第 7 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常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 8 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当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主动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二节 其它消防安全章程规定第 9 条 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 10 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
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实行其它安全措施
第 11 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 12 条 应当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共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 13 条 厂区内不准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