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安装,拆改,增设电气设备或架设临时电路时,必须报总务科批准,宾按有关法律规范进行施工,完工后总务科须将有关资料告知保卫科。2、电气设备停用或下班后,各科室(班组)应当切断电源。3、各科室(班组)要常常检查电气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电工维修,总务科,保卫科应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和定点检查,及时排除潜在隐患。4、不准乱接电灯,电线,不准违章用电和超负荷用电。5、各种电气开关,医疗设备,电控箱(柜)等电气设备应当保持清洁,不准在其附近和下面堆放易燃,可燃物。6、非电工不准私自拆改和维修电气设备和电缆线。7、任何科室和员工不允许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8、任何科室和员工严禁医院建筑物内和重点部位内焚烧物品或燃烟花鞭炮。9、各科室在动用气,电焊之前,必须经总务科,保卫科批准,要有现场监护人和配备灭火器材并实行相应措施确保安全。10、医疗电气设备应当定期清洗,医疗电气设备的摆放应当符合安全要求。11、各科室应做到人走断电,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