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机安全管理要求 一、压缩机开车前必须符合设备、工艺生产的安全章程规定。 二、新安装或大修后的压缩机的管路和容器必须分段吹扫合格。 三、各种安全附件如安全阀、爆破片、信号、各种联锁、报警装置应齐全可靠。 四、电机外壳接地良好,设备内和设备上无遗留工具及杂物。 五、压缩机开车前应盘车一周以上,无异常现象,并及时撤出盘车器。 六、压缩机用空气试压时,严格控制各段出口温度,并与生产系统隔绝。 七、前后岗位联系畅通,执行现场生产调度及班长指令,确认应开应关阀门方可开车。 八、必须要严格执行压缩机定期检查、检测的有关规定。 九、严禁压缩机超温、超压运转,在巡检中遇有下述情况之一或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有权先停车处理,后向班长报告:1.发生火灾、爆炸、大量漏气、漏油、带水、带液、电流突然升高,要做紧急停车处理。2.超温、超压、断水、缺油不能恢复正常,要做紧急停车修理。3.机械、电机运转有明显异声,有发生事故的可能,要做紧急停车处理。4.当易燃易爆气体大量泄漏需紧急停车时,要做紧急停车处理。 十、严格执行设备润滑管理制度,正确执行五定三级过滤,代用油的闪点必须高于原来用油,并经设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使用代用油。 十一、必须及时消除设备、管道、阀门的跑、冒、滴、漏。保持 静 密 封 点 泄 漏 率 在 0 . 5permil; 以 下 , 动 密 封 点 泄 漏 率 在2permil;以下。 十二、设备检测、修理,必须办理安全检测、修理许可证,落实具体的安全措施,执行有关专业的安全检测、修理规程。 十三、生产氧气的压缩机、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不得被油类污染,检测、修理后应经脱脂处理。 十四、空气压缩机要防止吸入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 十五、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应远离可燃气体排放点。其电器线路绝缘良好。 十六、起重机械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限位开关等安全装置处于齐全、良好状态。起吊前确认钢丝索、吊钩等无明显缺陷。已判废的钢丝索、吊钩等机具必须作破坏处理。 十七、起重臂与电气线路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