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工安全操作章程(一)一般要求1、施工之前应该做好必要的地质、水文、地下设施(如电缆、管线等)、墓坑、沙基等的调查,实行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中,若发现流沙或其它不能辨别的物品,应弄清楚情况并实行相应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2、在公共场所(如道路、居住区等)挖掘时,应在施施工场地点设置围栏及警示标志,晚间应设红灯。3、在坑、槽、井、地道内工作,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假如发现有毒气体,应实行必要的安全措施。4、在坑基、地沟边缘及地壤自然坡角内不得安置施工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运输机械。如必须安设或通行时,应实行措施。当无加固支撑时,不得在地坑地槽边堆放土方或其它材料。堆放时应距边坡上缘 1 米外处,堆高不得超过 1.5 米。5、不得在地坑、地沟、地槽内休息。 (二)挖方及夯实 1、挖掘地坑、地槽、地沟时,如遇下述条件,可挖成直壁,不加支撑。否则,应当设置安全边坡或设加固支撑。①地壤湿度正常,无地下水;②挖方敞露时间不长,而且不会受水浸袭;③挖方深度不超过以下限度,砂土及砾石:1 米;粘质砂土或砂质粘土:1.25;粘土及湿陷性大孔土:1.5 米;特别密实土:2 米。2、开挖湿陷性大孔土时,假如发现较厚的腐植土、淤泥、松土、砂夹层、砂砾夹层等情况,应暂停开挖,待加设支撑或从上口扩大边坡后,方可继续操作。3、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得实行掏空底脚的办法。4、多人用木夯、铁夯夯实土壤时,要动作一致、用力一致、方向一致,并应有专人喊号指挥。采纳机械夯实土壤时,操作人员应相应当遵守该机的安全操作章程。 (三)石方工程及爆破 1、石方工程施工场地应当设置足够的安全通道和运输道路。所有设备器材、运输轨道及工作人员均不得设置或停留在石方有倒塌危险的范围以内。2、挖掘砾石或卵石堆时,应从上而下分层进行,不得在坡脚下掏挖。对悬岭、凸出或其它容易脱落或滚下的石块,应当及时清除。3、在岩石上打眼及用爆破法松动石方时,应当遵守凿岩、爆破的安全操作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