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最新物业法规条例电子文档:WYFL001物业管理条例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通过对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享有表决权;(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五)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维修基金;(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