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关于合同的形式,经济合同法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认定为无效或还没有成立
从现实生活看,一方面,经济贸易合同情况很复杂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有好处,有利于合同规定化,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和解决合同纠纷
另一方面,现在经济发展很快,商品交换十分活跃,经济交往十分频繁,如果强调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一律无效或不成立的话,对鼓励交易是不利的,也就是有利于交易安全,不利于交易效率
实践中有些法官就将口头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而这一口头合同又是对社会无害的,内容是明确的
这些作法客观上阻碍了交易的进行
虽然有人主张对口头合同分三种情况认定其效力(一、合同未履行的,确认合同未成立;二、合同已履行,或正在履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内容无争议,只对履行有争议的,确认合同有效三、合同已履行或正在履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异议的,确认合同无效
),但这只是一种理论观点
合同法第 10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此可见,合同形式有以下几种:(一)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书面形式就是以文字方式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的最大特点就是便于保存,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方便举证,有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也便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审判、裁决
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价款或报酬数额较大的合同,当事人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合同除合同书外,还有数据电文
体现了现代科技的要求,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书面形式又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是指除了用文字表现合同内容外,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