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审批相关政策法规项目名称:福利企业认定及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批审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现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1994 年 1 月 1 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 年 1 月 1 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二)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 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四)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二、具体的优惠政策: (一)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 50%以上(含 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 10 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二)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 35%以上,未达到 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