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暨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财法[2006]1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全面了解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贯彻实施情况,对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施绩效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研究提出健全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做好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资料,我部决定就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施情况开展调研暨立法后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范围本次调研的范围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在选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时,要注意考虑覆盖面和代表性,原则上省级各不少于 10 个,市、县级各不少于 5 个
集中采购机构为必须调研的对象
对采购资金规模等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调研对象应为全部采购人
(二)调研评估内容本次调研的内容为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贯彻实施情况,评估内容为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实施绩效、存在问题,提出健全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调查评估问卷》
(三)调研评估方法1.书面调研为主,其他方式为辅
本次调研活动以书面调研为主要方式,辅助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其他方式
省和市级财政部门可就政府采购重要制度及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调研
财政部将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适时进行实地调研
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侧重于实际应用
开展调研和评估工作,要立足国情及政府采购管理的实际,适当借鉴国际经验和成功作法,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侧重于实际应用
3.法制机构牵头,其他机构配合
调研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组织,政府采购等其他相关机构要积极参加和配合
各地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