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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价格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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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价格法律制度第一节 价格与价格法概述一、价格概述(一)价格的概念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它反映的是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经济关系。(二)价格的范围和形式1、价格的范围。价格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价格是指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广义的价格除此之外还包括生产要素的价格,如劳动力价格——工资,资金的价格——利率,外汇的价格——汇率,以及保险费率,证券、期货价格。《价格法》第 2 条明确规定,该法所称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因此,《价格法》所指的价格是指狭义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2、价格的形式。《价格法》根据不同的定价主体和价格形成的途径,将价格划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1)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2)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和政府定价有关的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础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有三种形式:一种是浮动价格;另一种是最高限价;再一种是最低保护价。(3)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的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这种价格形式是从法律上确定了政府直接干预价格的权力,《价格法》规定只有极少数商品和服务采用这种价格形式。二、价格法概述(一)价格法的概念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1997 年 12 月 29 日由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1998 年 5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标志着我国新的价格制度的确立。(二)价格法的任务1.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2.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优化价格形成机制。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协调生产和消费的关系。4.规范、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第二节 价格法律制度一、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价格管理体制是指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权限的划分和职能的规定。我国的价格管理机构是政府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价格法》对其分工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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