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法律制度作者:郭兵一、美国破产法的历史沿革“破产”一词来源于拉丁文,意指“其柜台被打破的商人”
柜台被打破的商人无法再继续做生意
破产制度源于罗马法上的财产委付程序制度(cessio bonorum)
罗马法上的财产委付,经历了欧洲中世纪商事习惯法的提炼,形成了商人破产习惯法
现代破产法起源于英格兰
最初,英格兰的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人(merchants), 并在十六世纪获得发展
英格兰早期破产法仅允许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而不允许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
那时, 无力支付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被投进监狱
根据早期的破产法,满足债权人债权的唯一方法就是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
破产清算具有三大作用:一、使得债权人能够从债务人处获得部分金钱;二、使债务人失去继续经营的资格,因为清算后,债务人已一无所有;三、破产财产的清算可使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
美国在 1776 年独立前,基本上无条件地适应英国破产法
美利坚合众国成立后,在加快吸收英国法的进程中,正式宣告以英国法为依据而采用适合美国国情的英国法,但是,美国法仍然继续接受了英国破产法的传统术语和原则
美国宪法将破产立法的权力授予联邦立法机关,规定由国会负责制定“适用于全美国的有关破产事项的统一法”,保持了破产立法权的统一
根据宪法的授权,美国国会在 1898 年前就通过了三部破产法,但是,这三部破产法的制定并未取得成功
美国最早由国会颁布的破产法是 1800 年破产法
该法只适用于商人,却没有规定债权人自愿申请破产的程序
由于众多的原因,这部法律无什么实用价值而在 1803 年被废除了
1841 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第二部破产法,该法适用于所有的债务人,并且允许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确立了破产免责主义
但是该法仍未获得成功,在 1843 年又被废止了
1867 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第三部破产法,该法之规定与第二部破产法并无太大的差异, 只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