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军律师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在试用期问题上往往存有误解,常见问题主要集中在几下几个方面: 一、 试用期期限随意设定; 二、 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 三、 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 四、 试用期随意辞退劳动者; 五、 试用期工资随意设定
下面,针对以上 5 种情况逐一进行分析,希望能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充分认识试用期这一法律概念,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正确订立劳动合同、处理劳资纠纷有所帮助
违法一、试用期期限随意设定 试用期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首次建立劳动关系后,为增加相互了解,为决定是否最终选择对方而设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试用期的长短取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
《劳动合同法》第 19 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可见法律对试用期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任何与法律相违背、相冲突的约定条款均无效
用人单位更不能随意设定劳动者试用期
有的用人单位随意设定劳动者试用期期限,或者试用期满了以后,认为还需要进一不考察,继续延长试用期,这些都是不对的
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 83 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违法二、试用期不签定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原来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为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