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生产合同和代理销售合同编制规范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制定发布日期:2016 年 2 月 1 日种子生产合同和代理销售合同编制规范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承揽生产合同、自组生产合同)和种子代理销售合同的编制,制定本规范
1 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与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编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
2 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与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编制应考虑到农作物种子生产和销售的具体特性和合同基本要求
3 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与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编制应遵循诚实守信、按约履行的原则
4 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与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编制应遵循自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有胁迫、欺骗、诱导的因素
2 种子生产合同编制要求2
1 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2
1 合同名称合同名称采用两行式形式
第一行统一标注“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第二行标注合同的具体名称,由“合同名称”、作物种类、“种子承揽生产合同”或“种子自组生产合同”三个部分组成,如“合同名称:水稻种子承揽生产合同”2
2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统一为“(x)种生合字(x)第 x 号”
其中,第一个括号内为甲方单位简称的大写英文字母,第二个括号内为合同签订的四位数字年号,第三个号码为三位数字顺序号
2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甲乙双方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是指法人、组织机构名称全称或自然人姓名全称
住所是指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核准的办公注册所在地,自然人住所是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住址
3 标的标的应明确到生产种子的作物品种(组合)名称或代号
4 数量数量为合同中约定的标的品种或组合种子生产的面积(一般用亩、公顷表示)、数量(一般用公斤、吨表示)
1 质量标准当事人对种子质量应有明确约定
已发布种子质量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其质量指标应按规定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