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鱼我所欲也》优秀课堂实录【教学依据】生命是可贵的,但生命的意义绝不只仅停留于“活着”。当一个人面临生死抉择时,应该怎样做出自身的决定?孟子在《鱼我所欲也》一文中,提出了自身的一个重要主张:义重于生,当义和生不能两全时应该舍生取义。那么究竟什么是“义”呢?“义”的内涵有多宽、多深?孟子作了这样的论述:“羞恶之心,义也”。(《告子上》)他在《万章下》中又说:“义,路也……惟君子能由是路。”孟子认为自身做了坏事感到羞耻,他人做了坏事感到厌恶,这就是“义”;而“义”还是有道徳的君子所必需遵循的正确之路。作者在本文中先从正面阐发自身的观点:“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在提出这个主张之前,孟子是用了一个人们都熟知的事物作比的,那就是:“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在此,孟子把生命比作鱼,把义比作熊掌,认为义比生命更珍贵,就像熊掌要比鱼珍贵一样,很自然地也就引出了“舍生取义”的主张,这一个主张,也就是本文的中心论点,孟子就是这样,在文章的开篇之处,鲜明地亮出了自身的观点、主张。孟子在鲜明地亮出自身的观点之后,紧接着就罗列出了让人折服的论据,让道理 、事实来充沛支撑自身的主张。首先,孟子从正面在道理上进行论述:“生亦我所欲,所欲有其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其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这是从正面论述论证了义比生命更珍贵,在二者不可兼得的情况下,应该舍生取义。紧接着作者乂从反面论述道理:“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其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作者在讲述了正、反两方面道理后,综合论述道理,充沛证明了为什么要“舍生取义”。作者认为:若只是论述道理,还不能让人完全折服,还需要有事实加以证明,“事实胜于雄辩”嘛!所以他又列举了“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的事例,论证有骨气的穷人就是饿死,也不接受嗟來之食!这是最平常的“义”的体现,也是最困难的选择。然而,只要是有正气的人,即使穷困潦倒,他也能做到!接下來,作者又列举第二个事例,“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此之谓失其本心”。从而论证了有些人为了身外之物,为了一时的虚荣之心,就不顾廉耻,欣然接受。其实,这些东西与生命相比,是那么2/7的微缺乏道,那么欣然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