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秀山法院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秀山法院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一、秀山法院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审理的基本情况和情况分析1、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从 1 月 1 日至今年 5 月 30 日,秀山法院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41 件,其中,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0 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22 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4件,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 4 件,承包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1 件。秀山法院共审结 33 件,未结 8 件。一审判决 18 件,调解结案 9 件,准予撤诉 5 件,裁定驳回起诉 1 件。上诉案件4 件,其中,维持 1 件,改判 3 件。2、情况分析⑴ 案件类型及比例: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占所有案件的 53.6%,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占 24.3%,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转让纠纷各占 9.7%,其余占2.7%。⑵ 结案情况分析在已结 33 件中,判决案件 18 件,判决率为 54.5%,调解结案 9 件,调解率为 27.3%,撤诉案件 5 件,撤诉率为 15.2%,裁定驳回起诉 1 件,占 3%。判决案件中,未上诉案件 13件,服判率为 72.2%,上诉案件 5 件,上诉率为 27.8%,上诉维持 1 件,维持率为20%,改判 4 件,改判率为 80%。二、土地承包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出嫁女承包地经营权司法保护的困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 承包期内,婚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难于解决的问题。比如,秀山法院审理的李跃祥、李凤银诉苦竹园组、第三人李宗文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和周仕英、文妹仙诉刘代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一案,均存在难于保护的情况。具体讲,前案中,李跃祥、李凤银以苦竹园组将其承包地在第二轮承包时违法调整给李宗文,请求确认苦竹园组与第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中违法调整部分无效,并返还承包地。经本院查明,李跃祥系李宗文之父,李宗文系李凤银之长兄,李凤银出嫁后未在新居住地分得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