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动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法律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xx]78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 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xx]10号)、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xx]16 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xx]35 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以下简称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其基本特征是科学设岗、平等竞争、全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条 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聘用制,逐步形成适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不同岗位特点,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直所有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导工作。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第七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特别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成立领导小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分别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领导小组由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工作的开展,讨论决定聘用工作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