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复习指导--“”申论 官员问责 问题在我国,"问责"这一名词自 2024 年非典后开始从政坛走入公众视野。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到近年地方、中央掀起的一波又一波问责浪潮,"问责"不断为公众所熟悉。实际上,自建国以来,"问责"理念一直贯穿于我国政府的建设中。但"政府问责"概念是在最近几年才正式提出的,政府问责制尚需不断建设和完善。近年来安全事故、食品安全、校园安全、卫生防疫等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的频发对问责制的进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解决问责制进展中出现的问题,适应建立服务型政府,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我们眼前的重要课题。二、问责制面临的问题:(一)行政问责法制不完善,影响问责效率。没有一部关于行政问责的全国性法律,问责的依据是党内的规定和《公务员法》中的某些条文。这些法律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低、问责标准不明,而且在问责的主客体、范围、步骤以及责任和处罚措施规定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人治式的问责"现象严重。(二)问责对象不全面,易造成不公平现象。现行地方性问责制规章规定的对象往往是"行政首长"等,不能把需要法律规范的对象全部纳入问责规定,尤其是有些问题出现以后只处理行政首长,而同样责任的党政首长则不在规定法律规范的范围内,造成了对象界定上的不公平。(三)职责权限边界不清,难以操作。行政问责的前提是权责明确,以法律形式明确权责划分。目前我国党政关系、行政岗位之间权责不明,职能交叉情况严重影响了问责制的操作性。(四)问责范围宽窄不一,发挥作用有限。问责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范围应该包括法定职责的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不仅包括重大安全事故,还包括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用人不当、监管不严和行政不作为等。目前各地规定参差不齐,发挥作用有限。(五)问责主体缺位,优势难以发挥。问责制度的主题规定及其重要,现行问责制规定的问责主体全部都在系统内部,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再加上政府工作透明度不高,造成问责制度作用难以发挥。(六)过于强调惩处机制,容易产生消极影响。许多地方性问责规章规定的都是过错惩处办法,而根本就没规定行政不作为的惩处机制。这样造成工作人员消极应对,不处理不犯错,躲避问责行政不作为的消极影响。(七)监督机制不完善。问责启动渠道主要是公众投诉、媒体曝光、监督机关建议等方式,公众与政府信息不对称的想象严重。问责操作的内不行严重阻碍了问责制的作用发挥。三、对策:(一)完善政府问责机制。完善人大政府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