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版服务贸易总协定:全球服务行业新规则解读本合同目录一览1.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第一层级的定义1.2第二层级的术语解释2.第二条服务贸易范围2.1第一层级的范围界定2.2第二层级的具体服务类型3.第三条服务贸易自由化原则3.1第一层级的自由化原则3.2第二层级的具体实践4.第四条服务贸易限制原则4.1第一层级的限制原则4.2第二层级的具体限制5.第五条服务贸易跨境提供5.1第一层级的跨境提供规则5.2第二层级的具体操作流程6.第六条服务贸易商业存在6.1第一层级的商业存在规则6.2第二层级的具体商业形式7.第七条服务贸易自然人存在7.1第一层级的自然人存在规则7.2第二层级的具体实施方式8.第八条服务贸易承诺表8.1第一层级的承诺表编制8.2第二层级的具体承诺内容9.第九条服务贸易具体承诺9.1第一层级的具体承诺规定9.2第二层级的具体承诺事项10.第十条服务贸易例外与限制10.1第一层级的例外与限制10.2第二层级的具体例外事项11.第十一条服务贸易争端解决11.1第一层级的争端解决机制11.2第二层级的具体争端解决程序12.第十二条服务贸易监督管理12.1第一层级的监督管理机制12.2第二层级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13.第十三条服务贸易协议的修正与更新13.1第一层级的修正与更新规则13.2第二层级的具体修正内容14.第十四条服务贸易协议的终止与退出14.1第一层级的终止与退出条件14.2第二层级的具体退出流程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本合同所称服务贸易,是指在全球范围内,通过跨境提供、商业存在和自然人存在等方式,进行的无形产品的交易活动。1.2跨境提供,是指从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包括跨境电信、邮递服务等。1.3商业存在,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提供服务。1.4自然人存在,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如演出、咨询等。第二条服务贸易范围2.1本合同所涵盖的服务贸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服务、通信服务、建筑服务、运输服务、旅游服务、教育服务、医疗保健服务等。2.2各成员应在本合同附件中列出其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领域。第三条服务贸易自由化原则3.1各成员应遵循服务贸易自由化原则,逐步放宽或取消对服务贸易的限制措施,以促进全球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3.2各成员应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本合同附件中列出的服务领域,给予国民待遇,即不低于本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第四条服务贸易限制原则4.1各成员可在特定条件下,对服务贸易实施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道德等。4.2各成员应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本合同附件中列出的服务领域,实施透明度原则,即及时公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第五条服务贸易跨境提供5.1各成员应对跨境提供服务实施最惠国待遇,即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本合同附件中列出的服务领域,不低于任何第三国的待遇。5.2各成员应简化跨境服务所需的审批、许可等手续,以提高服务贸易的便利化水平。第六条服务贸易商业存在6.1各成员应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境内设立的商业存在给予公平待遇,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6.2各成员应鼓励本国服务提供者在境外设立商业存在,以拓展国际服务市场。第八条服务贸易承诺表8.1各成员应在本合同附件中列出其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领域,包括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的市场、提供的服务类型以及适用的具体限制条件等。8.2各成员应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附件中列出的服务领域,给予相应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第九条服务贸易具体承诺9.1各成员应根据附件中的承诺表,对其服务贸易领域中的具体服务项目做出具体承诺,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服务、通信服务、建筑服务、运输服务、旅游服务、教育服务、医疗保健服务等。9.2各成员应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附件中列出的服务领域,实施具体的承诺,确保其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权益的实现。第十条服务贸易例外与限制10.1各成员可在附件中列出的服务贸易领域,根据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道德等特定条件,设定例外与限制措施。10.2各成员应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本合同附件中列出的服务领域,实施透明度原则,及时公布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