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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637-2024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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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637-2024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24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法律规范水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红外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GB/T 164881996)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6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环境监测总站,本 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总油的定义; ——修改了无水硫酸钠和硅酸镁的处理条件; ——修改了样品体积的测量方法; ——修改了样品的萃取条件和萃取液脱水方式; ——删除了絮凝富集萃取内容; ——删除了非分散红外光度法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81996)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和吉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24 年 2 月 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I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警告:四氯化碳毒性较大,所有操作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红外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当样品体积为 1000 ml,萃取液体积为 25 ml,使用 4cm 比色皿时,检出限为 0.01mg/L, 测定下限为 0.04mg/L;当样品体积为 500 ml,萃取液体积为 50 ml,使用 4cm 比色皿时,检出限为 0.04mg/L,测定下限为 0.16mg/L。 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法律规范 HJ/T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法律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总油total oil 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能够被四氯化碳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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