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合同卖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1 通讯地址: 买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转让标的】卖方所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产)座落于: 四川省凉山州盐源县太安路 49 号 (八一农场内)欧洲花园 C 幢 1 单元 12 层 A1-1 。 土地使用权证号: 盐国用(二 0 一一)第 3493 号 , 房产权证号: 盐房权证公字第 号 , 登记建筑面积为: 114.2 平方米。该房地产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双方现场确认,均无异议。第二条 【房地产产权现状】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第三条 【转让价款】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肆拾万圆整 (小写: 400000.00 元)。第四条 【税费承担】双方约定,由买方承担办理相关的一切过户手续以及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可能产生的税费。买方不按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买卖方不得因此解除合同,本合同应继续履行,但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守约方伍万元人民币。第五条 【付款方式】房屋全款买方分两期付款,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拾万元;第二期,买方在拿到房屋产权证之日的 30 天内付清。每期付款,买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第六条 【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付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按违约要求买方付给卖方拾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房地产交付】 卖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事项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2、交付该房地产钥匙; 第八条 【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五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第九条 【附随债务的处理】卖方在交付该房地产时,应将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结清,单据交买方确认,否则买方有权从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