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治安管理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基本认识 (一)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 5 条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有六大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 ; 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该条第三款规定: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法律依据
它是从 1 986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第 4 条继承而来, 该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这个规定, 比 1 996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 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整整早了十年(该法第 5 条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 纠正违法行为,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教育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 在我国处罚类法律中是首次明确了该原则, 有着很强的积极意义
(二) 概念辨析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是指, 在实施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被处罚人说服教育, 同时对被处罚的行为、 处罚的理由和结果, 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告知社会公众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教育与处罚被处罚人相结合
教育与处罚均以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教育的方式主要是说服, 向被处罚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使被处罚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自己、 对他人都不利,使其接受教训, 不再违法
二是教育社会公众与处罚被处罚人相结合
处罚要讲究社会效益,对被处罚的行为和处罚的理由和结果, 以一定的方式加以宣传, 从而使人们了解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 哪些行为是合法行为以及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教育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