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那顺合同诈骗判决书 公诉机关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那顺,男,1954 年 9 月 21 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系内蒙古北发实业集团包头机械化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捕前暂住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 10 号街坊 18 栋 17 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固阳县金山镇东头头条 28 号)
2005 年 2 月 26 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5 日经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以包检刑诉(2005)75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那顺犯合同诈骗罪,于 2005年 11 月 7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智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那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那顺于 2002 年 12 月 16 日在包头市重新注册成立北发集团公司,于 2004 年 11 月先后设立内蒙古北发实业(集团)包头机械化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处(以下简称煤炭运销处)、北京策划中心和饭店,法人代表为被告人乔那顺,并于 2005 年 1 月 31 日取得《非经铁路运销的煤炭经营许可证》
2004 年 10 月 5 日,被告人乔那顺以法人代表身份代表北发公司与枣庄市鲁扬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扬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收取定金 30 万元;10 月 8 日,乔那顺以法人代表身份代表北发公司与陕西龙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东公司)签订车皮租赁合同,收取定金 50 万元
此两笔款均存入乔那顺个人帐户,后被其支用而未给客户发运煤炭
2004 年 11 月 27 日,北发公司煤炭运销处在法人代表乔那顺的授权下,由煤炭运销处员工杨铜代表北发公司与准格尔旗哈拉庆成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龙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协议,收取定金 5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