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一、问题的由来 历史研究表明,中国古代法并不具有人们惯常所认为的那种连续性和单一性,相反,它实际上是由多种渊源构成的复合体,其间充满了离散、断裂和冲突
具体而言,在相对统一的朝廷律令之外,还有所谓民间法,后者的源流尤其杂多,不但有民族的、家族的和宗教的,而且有各种会社的和地方习惯的
民间法上的这些源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重要性,它们各自与“官府之法”的关系也不尽相同,不过,正如这个名称所暗示的那样,民间法生长于民间社会,其与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秩序的关系更加有机和密切,以至当政体变更,国家的法律被彻底改写之后,它仍然可能长久地支配人心,维系着民间社会的秩序
至少,直到本世纪上半叶终了之前,情形就是如此
(梁治平,1997b;1996) 问题是,正是在最近的 50 年里,中国社会发生了极具戏剧性的变化,在此过程之中,社会结构出现了根本性的转变,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更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局面
曾有一度,国家权力不仅深入到社会的基层,并且扩展到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以至在国家权力之外,不再有任何民间社会的组织形式
这些,不能不对当代中国社会的法律与秩序产生深刻的影响
因此,我们要问,在现代国家和法律的建构过程中,民间法的命运怎样
它是否还具有生命力
如果是,其社会基础是什么
当然,我们也要了解,今天我们能在什么意义上谈论所谓民间法,以及,这是否意味着传统的包括民间法上多种源流在内的法律多元格局以某种方式得以延续
我们还想知道,面对民间的知识、信仰和秩序,新的国家采取了怎样的立场和态度
现代法律制度取代民间规则与秩序的努力是否成功
本文将分五个部分来检讨上述问题
首先,我将从“乡土社会”的概念入手,简单地回顾本世纪尤其是最近 50 年以来中国乡村社会的变迁,并且检视这种变迁的意义
然后,我将从秩序的角度去审视乡村社会的组织、规范以及乡民的知识与习俗
接下来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