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2006 版)发包人(简称甲方): 承包人(简称乙方):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简称甲方): 承包人(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和造价 1.甲方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的住房系合法拥有
甲方承诺有权对该住房进行装饰,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2.装饰施工地址 区(县) 路 弄(村) 号 楼 室
3.住房结构 房型 房 厅 厨 卫 阳台,套内施工面积 平方米
5.装饰施工内容: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6.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清包、部分承包)
7.总价款¥ 元,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材料费 元,人工费 元, 拆除费 元,清洁、搬运、运输费 元, 其他费用 元,管理费 元, 税金(3
41%) 元
“管理费”为上述费用的总和(税金除外)的 %
“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预算价的 5%
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材料,这部份的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
8.工期: 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工期 天
第二条 材料供应 1.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表》
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按时送达现场后,甲、乙双方应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由乙方负责保管,保管费由双方约定
由于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2.甲方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