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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作为历史性条件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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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作为历史性条件的“世界结构”法学论文论文摘要:在中国进入“世界结构”以后,中国法律哲学在重新定义“中国”和审视“中国问题”的时候必须建构起一种“关系性视角”。在关系性视角下,全球化时代的“世界结构”具有了双重性,与此紧密相关,“世界结构”也给中国的发展带来了双重强制。在这种双重强制下,中国的问题就成为了“共时性”的问题。这种双重强制的世界结构构成了中国法律哲学基本使命的历史性条件,它要求中国法律哲学经由“关系性视角”和“共时性视角”的建构去重新定义中国,同时建构起“主体性的中国”,并据此建构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 关键词:中国法律哲学世界结构关系性视角共时性问题主体性中国 中国法学近 30 年来所做出的贡献,可以说成就了一个时代。[1]然而,无论这个时代在中国法学发展史上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都不能构成我们放弃对这个时代的中国法学进行反思与批判的理由,更不能构成我们放弃对中国法学之未来发展做出进一步严肃思考的理由。一如我们所知,在进行任何有意义的指向未来之思考的时候,我们必须从理论上洞见中国法学在“当下”所应当承担的基本使命,而我经由研究认为,中国法学在当下的基本使命就是经由一种“关系性视角”和“共时性视角”去重新定义中国,并据此去探究社会秩序的性质和正当性或建构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 然而,我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2]中却明确指出,发展至今的中国法学在总体上无力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一幅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而也无力引领中国法制/法律朝向一种可欲的方向发展,因为中国法学深受着一种我所谓的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致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并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套用桑托斯的“法律与地图”的比喻,中国法学在过去的近 30 年里——也可以追溯至清末以降——始终是在按照西方的“法律地图”安排中国自身法制/法治之道路的选择。[3]与此同时,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由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实际上最终导致了中国法学总体性的“范失”危机。因此,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并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而中国法学或中国法律哲学努力建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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