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编码:CMBC-HT158(2009)公 司 委 托 贷 款 合 同编号: 第 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委托贷款合同委 托 人: 住 所:邮 政编 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电 话:传 真:开 户银 行:账 号:借 款 人: 住 所:邮 政编 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电 话:传 真:开 户银 行:账 号:受 托 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邮 政编 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电 话:传 真:委托人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自愿将自有资金:币种 ,金额 (大写 )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业务之法律规定,为明确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各方之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定义第 1 条公司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 (即受托人)只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委托贷款事项第 2 条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2
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币种为: ,金额为 (大写): (小写: )
2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与上述贷款期限约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贷款期限的起始日,但上述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
贷款实际发放日以实际放款时的借据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 3 条 贷款用途3
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的用途为用于:
2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
3 委托人应自行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