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_第1页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_第2页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_第3页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993 年 12 月 15 日) 各成员方: 本着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及障碍的愿望,考虑到有必要促进对知识产权有效和充分的保护,以及确保实施保护产权的措施及程序本身不致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 认识到为此目的,有必要制定关于下列的新规则及规范: (1)1994 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及有关的国际知识产权协议和公约的适用性; (2)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的适当标准及原则的规定; (3)关于在考虑到各国法律体系差异的同时,使用有效并适当的方法,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定; (4)关于采取多边性的防止和解决各国间争端的有效并迅捷的程序的规定; (5)旨在使谈判结果有最广泛的参加者的过渡安排; 认识到建立应付国际仿冒商品贸易的原则、规则及规范的多边框架的必要性; 认识到知识产权为私有权; 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体制基本的公共政策目标,包括发展和技术方面的目标; 还认识到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为建立一个稳固可行的技术基础而在国内实施法律和条例方面对最大限度的灵活性具有特殊需要; 强调通过多边程序为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财产问题争端作出更加有力的承诺以缓解紧张局势的重要性; 希望在世界贸易组织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本协议中称"WIPO"之间以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之间建立一种相互支持的关系。 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 总则和基本原则 第 1 条 义务的性质和范围 1.各成员方应使本协议的规定生效。各成员方可以,但不应受强制地,在其本国法律中实行比本协议所要求的更加广泛的保护,只要这种保护不与本协议条款相抵触。各成员方应在各自的法律体系及惯例范围内自由确定实施本协议各条款的适当方法。 2.本协议所称的"知识产权"一词系指第二部分第 1 至第 7 节所列举所有种类的知识财产。 3.各成员方应给予其他成员方国民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待遇。就相关的知识产权而言,如果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已是这些公约的成员方,则其他成员方国民应被理解为符合1967《巴黎公约》、1971《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所规定的受保护资格标准的自然人或法人。任何利用由《罗马公约》第 5 条第 3 款或第 6 条第 2 款所提供之可能性的成员方应如那些条款所预见的那样,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出通报。 第 2 条 知识产权公约 1.关于本协议第二、第三及第四部分,各成员方应遵守《巴黎公约》(1967)...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文章天下+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各种文档应有尽有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