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993 年 12 月 15 日) 各成员方: 本着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及障碍的愿望,考虑到有必要促进对知识产权有效和充分的保护,以及确保实施保护产权的措施及程序本身不致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 认识到为此目的,有必要制定关于下列的新规则及规范: (1)1994 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及有关的国际知识产权协议和公约的适用性; (2)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的适当标准及原则的规定; (3)关于在考虑到各国法律体系差异的同时,使用有效并适当的方法,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定; (4)关于采取多边性的防止和解决各国间争端的有效并迅捷的程序的规定; (5)旨在使谈判结果有最广泛的参加者的过渡安排; 认识到建立应付国际仿冒商品贸易的原则、规则及规范的多边框架的必要性; 认识到知识产权为私有权; 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体制基本的公共政策目标,包括发展和技术方面的目标; 还认识到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为建立一个稳固可行的技术基础而在国内实施法律和条例方面对最大限度的灵活性具有特殊需要; 强调通过多边程序为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财产问题争端作出更加有力的承诺以缓解紧张局势的重要性; 希望在世界贸易组织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本协议中称"WIPO"之间以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之间建立一种相互支持的关系
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 总则和基本原则 第 1 条 义务的性质和范围 1
各成员方应使本协议的规定生效
各成员方可以,但不应受强制地,在其本国法律中实行比本协议所要求的更加广泛的保护,只要这种保护不与本协议条款相抵触
各成员方应在各自的法律体系及惯例范围内自由确定实施本协议各条款的适当方法
本协议所称的"知识产权"一词系指第二部分第 1 至第 7 节所列举所有种类的知识财产
各成员方应给予其他成员方国民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待遇
就相关的知识产权而言,如果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