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问题浅谈 一、合同的解除与解除权行使的主体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具有如下四个特征: (一)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
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形式
(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除当事人协议解除以外,当约定解除或是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合同并不自动解除
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解除使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此种解除的情形称为协议解除
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据此,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这种约定解除的情形称为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与解除权的行使,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出现某种情况后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当事人在订约时或其后约定的解除权条款为前提
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属于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