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之法律救济 余金龙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创新性国家的建设战略的提出,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要求,国务院于2008 年 6 月 5 日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专利权的保护达到了一个历史的新高度
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司法中,专利权作为四大财产性权利(债权、物权、股权、知识产权)之一的知识产权中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应有的尊重
2009 年 3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截止目前为止,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已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作为规范国内专利权纠纷的法律依据
在国际专利权纠纷中,我国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工业》、《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协议
此外在区域知识产权中欧就知识产权执行问题签署了海关行动计划
以及和有关国家达成的双边协议
如中美政府达成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等
作为民法上的一种私权,专利权在归属、使用、流转过程中,由于其权利性质为所有权且权利作为无形财产所有与有形财产所有又有特别之处
如专利所有权的对世权与其占用权不能两圆
不像物权权利人对物权可以占用、支配
而作为无形财产的专利权只是一种系统性思维、知识,不能采取任何方法将之排他性控制
除非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或者以公布专利技术换来国家保护即赋予其一定期限的垄断权
再则专利权想完全行使须暴露于公众视野下,进入政府监管和市场检验中
而专利人不能对其专利实行实质性支配和排他性控制,注定专利权纠纷有其繁殖的土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 年),90 年代中期以后至 2002 年期间专利案件最多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