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关于完善留置送达制度的法律思

关于完善留置送达制度的法律思_第1页
关于完善留置送达制度的法律思_第2页
关于完善留置送达制度的法律思_第3页
完善留置送达制度的法律思考 李文勇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在信访案件中,反映案件程序存在暇疵或违法占有相当比例,而送达问题尤其突出。实践中,“送达难”亦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务界的一大难题,为提高送达效率和质量,不少专家、学者和审判实践者不断探求解决此问题的出路。笔者仅就留置送达制度的现状、困境及如何完善作粗浅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留置送达制度的现状 (一)现行留置送达制度在立法层面过于严格 《民事诉讼法》第 79 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最高法院《适用意见》第 82 条又补充规定:“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留置送达有严格条件: 一是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不签收;其二,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其三,留置地点限于当事人的住所。 (二)司法实践中留置送达出现的困境 我国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留置送达,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难题,但由于规定过于严格,导致司法实践中留置送达出现不少困境与难题,主要表现在: 1、见证难。我国民诉法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作为一条义务性规范,该义务的承受者是送达人,而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并无法定的见证义务,是否到场见证取决于其自觉性和法律意识,法院并没有权利强制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到场见证。而在司法实践中, 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由于种种原因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况普遍存在。虽然最高法院《适用意见》已经考虑到了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在履行见证义务后不愿在送达回证签名或盖章的情况,但对其不愿履行见证义务的情况未予考虑,以致影响了送达效率的提高。 2、当事人反感、易于激化矛盾,引发信访案件。对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有些当事人及同住的已成年家属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诉讼文书的性质,又不听送达人员解释,认为收到诉讼文书就要负法律责任,形成当事人之间以及对法院的矛盾,进而引发信访案件。 3、送达地点范围较窄。由于留置送达将送达地限制于受送达人的住所,虽然我国 2003 年 12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