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 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 7 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 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 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第一联-3 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 7 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十、如有 5 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有保健科收集、整理。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一、领用、发放制度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㈡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登记记录。㈢各相关科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使用完后,请电话与医务科联系,医务科医师会及时补充发放。㈣各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二、使用登记制度㈠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出具《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