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外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国家早有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劳动部于1994 年 8 月 11 日发布的<<外商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外商企业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依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也应根据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外商企业还应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制度, 记录职工工龄,工资及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支付情况。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项目,包括中 国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1995 年11 月 25 日,上海又发布了<<关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退休后计发养老保险金办法>>,其主要规定如下:(1) 达到国家和上海规定的退休年龄,连续工龄(包括个人缴费年限)满 10 年,或 1993 年1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满 15 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和经核定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3) 在外资企业工作不满 3 年、1995 年底以前退休的,按上海实施的老人老办法计发月养老金。(4) 1996 年 1 月 1 日后退休的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按上海目前实行的办法执行。(5) 外资企业职工按月领取的养老金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且不得低于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