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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哲学基础民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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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由主义理论认为不作为承担侵权责任是对个人自由侵害的观点,是对自由观念的片面理解。在不同的“”阶段,对自由的观念不同。即使是将自由作为 最为显着的价值 的自由主义的法哲学来看,也支持作为义务,亦即支持追究不作为的责任,其理论的支持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一)强调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否定积极作为义务人们通常认为以洛克为鼻祖的古典自由主义法学理论不赞成与他人有关的积极权利和义务。事实上,对英美法系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影响的古典自由理论,支持人们应该负有积极的作为义务的观点,以致在讨论救助问题时,不可避开地要讨论该理论。自由的自然权利理论不仅为阻却暴力义务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也为救助义务转化为更普遍、不限于刑事侵害的、在侵权法和刑法上都更有强制执行力的义务打下了理论基础。自然的功能在于引导人们趋向善,其最重要的功能当属保护人们的生命不受剥夺。自然的基本法则是使人类得“”以存续的积极命令。根据洛克提到的 自然法的强制力 理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权力通过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来执行自然法。除了人人都享有的惩处权利之外,特定的受害者还有权对其所遭受的损害要求赔偿。这就是刑法和侵权法的自然起源。人虽然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的自由。保存生命是人的天然权利。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1 从洛克的观点来看,不仅可以从保存自身的权利,推演出不得侵害他人生命的义务,而且可以推断他同意在对自己不构成危险时,实行积极的行为保护他人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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