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探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不断探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1 问题的提出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曾强调: “ 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 ‘ 魂 ’ 。 ” 并提出要不断探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这一精神对于 “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 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从理论上来看,统分结合的农地双层经营体制与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有着密切的联系,应该在理论上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从实践上来看,已有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大都集中在承包地,忽略了对农村非农用地的集体所有制的关注。因此,本文重点从这两方面进行完善,以江苏苏南 “ 新集体经济为例 ” ,探究 “ 统一经营 ” 的农地经营体制如何实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2 统一经营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关系 2.1 统一经营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方式之一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如何得以实现,这与农村土地的经营制度密切相关。从农地类型来看,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为代表的农村建设用地一直由集体统一经营,而承包地采纳的是双层经营体制。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 。但正如上文所言,统一经营制度还只是停留在宪法层面,无论从制度还是实践上来看,家庭分散经营成为了双层经营体制的唯一表述,淡化了统一经营。 一、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动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进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进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妥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