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钟 xx,男,汉族,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现住在 xx 省 xx 县 xx 镇 xx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邓 xx,女,汉族,xxx 年 6 月 11 日出生,现住在 xx 省 xx 县 xx 镇xx 居委会 xx 路 7 号。上诉人因不服 xx 省 xx 县人民法院(xxx)xx 法民一初字第 xxx 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 xx 省 xx 县人民法院(xxx)xx 法民一初字第 xxx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承担 xxxxx 元(xxxx 保险公司履行先行垫付义务);2、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属于机动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被上诉人驾驶的是摩托车款电动车,即属于电动摩托车而不是电动自行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第5.1.1 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 20km/h。第 5.1.2 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 40Kg。第 5.1.3 规定: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 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 7Km。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的否决项目。显然,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有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用,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的范畴。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24)3.5 条规定:摩托车 motorcycle:无论采纳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6 条规定:轻便摩托车moped:无论采纳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