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应将剩余空白合同及时核销。 第二条 各单位应备有合同登记本,由合同管理人员分门别类地将每一份合同的发生情况予以登记,并存有一份合同正本,便于查询和统计。 第三条 严格执行合同审批制度。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应根据对内外合同情况,填妥合同标准文本及《合同及资金使用审批表》一式三份,按制度送有关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审批单连同合同正本一份,交业务管理部门保存备查,业务部门保存一份,供资 金使用时申请付款用,另一份交财务部备查复核。 □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第四条 凡需许可证进行进出口报关的,必须在合同签订前征得业管部的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 待货物报关后,将许可证交回总公司业务管理部存档备查。 □ 有关海关手册 第五条 因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进料加工或企业成立时免税进口等设备而办理了海关手册的,海关手册应交所在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保管,不得遗失。各单位领导对海关手册应予充分重视,如管理手册的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将手册及时移 “”交。 第六条 三来一补 项目应该在海关核发手册时同时签发的《加工贸易企业合同情况记录簿》(由公司业务管理部门保存)规定的有效期内完成。假如项目不能及时完成,应该在上述记录簿的有效期内凭记录簿、合同、项目延期协议 书、海关手册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七条 凭海关手册进料,进件,不得超过海关手册中核定的进料、进件数量。 如需超过,需事先报经原海关审核部门批准。 第八条 办理了海关手册的业务项目,进出口时必须凭海关手册报关,不得转为一般贸易报关出口。保税进口物资,确因特别原因需在国内销售时,应经分管副总裁批准,并报原审批海关同 意补办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加工完成的货物出口后第二个工作日,业务部门应及时填妥《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合同销案表》一式三份,连同报关单、合同、海关手册及记录簿到核发手册的海关有关部门办理核销手续,不得延误。因工作延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业务经办人员和部门经理负责。销案后的回执联,应交手册保管人员存档备查。 □ 商检证及放行单 第十条 放行单的抬头:业务部门在合同成交后,已通过公司申办了审“批证或许可证的,放行单的抬头应为 ××” 公司 。 第十一条 商检证及放行单的货名、数量应与实际成交合同及许可证的货名、数量和合同号完全一致。业务承办人员在取得商检证及放行单后,应与合同认真核对,严防发生差错,影响报关出 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