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范文20xx 年经国务院批准,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从 6 月 1 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在该《条文》设定的 76 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可以发现,它与民众密切的程度,将会是过去所有部门规章无法比拟的。“”在这些处分中, 给予开除处分 等字样比比皆是,这显示出《条令》的刚性前所未有。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表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集中解决公安执法和内部管理中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对各类违纪违法问题坚持 零容忍 。显然, 从严治警 这个信号,经由各种渠道,现在是传递得越来越清楚了。但是,也有一部分观察者,把重点放在了《条令》关于刑讯逼供的规定上。在河南赵作海案的背景下,这样一种视角自然有一定合理性,但也难免出现了解读上的偏差。《条令》第 11“条专门针对刑讯逼供,规定 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造成严重后果的,也给予开除处分。 单靠这一规定以”为就能杜绝刑讯逼供现象,可能过于理想。 对此,有论者如是说。其实,这误解了内部规章的功能。遏制刑讯逼供,《刑法》等法律具在,而内部禁令,更像是公安机关对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的表态。至于这种行为是否涉及违法犯罪,该受何种民事刑事处罚,并不是内部规章所要明确的内容。“应该说,关于警民关系的新意表述,是《条令》的亮点。第九条规定: 违反规定实行、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违反规定实行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查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可以说正是这些行为,具体而微地损害着警民关系。因为,一般民众对警察最直观的印象和感受,就来自于《条令》所要禁止的这些行为。这样,这条规定的实质,就是伸张公民非经法律正当程序,不受公安机关惊扰的权利。也许有人会说,公民非经法律正当程序,不受公安机关惊扰的权利,律有明文,再由一个内部规章加以强化有叠床架屋之嫌。此论,并不恰当。在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