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24 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24 年修正版) (1997 年 7 月 3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9 年 10 月 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24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24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 2024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 2024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三章公路建设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六章收费公路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进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的进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
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
国家鼓舞、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进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