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划 定 第三章 保 护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别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进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别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划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