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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考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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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848579 贡献 doc 文档可能在 WAP 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 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公务员考试常考法律常识积累 宣告死亡 一、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 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 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 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 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故宣告死亡重在保 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1.有失踪事实。有失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 下落不明。(2)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这个期限为 4 年, 从下落不明事实的次日起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期限为 2 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68 条的规定,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马上 申请宣告死亡。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根据《民通意见》第 25 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 一定的顺序, 如果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宣告失踪人死亡, 则后面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 宣告失踪人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 的必经程序,所以被申请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既可以是已经被宣告失踪的人,也可以是未经 宣告失踪的人。 例如:甲下落不明已满 5 年,其妻子乙提出要求离婚,甲所在单位丙则要求宣告甲死亡。在 此例中,由于乙只是要求离婚,说明乙不打算宣告死亡,而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 故丙申请宣告甲死亡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宣告死亡只能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做 出宣告死亡的决定。 宣告死亡用特别程序审理, 由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 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申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失踪人发出公告,公告 期为 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 3 个 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但没有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能生存的, 公告期间仍为 1 年。公告期满后,应当根据情况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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