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诊所法律教育大会暨第三届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大会培训会议 简 报2005-7-12一、培训主题:学生指导 主持人:蔡彦敏、黄巧燕点评人:Jennifer Lyman、Jay Pottenger(一)前期初步讨论对诊所老师与学生在办案过程中的指导关系的理解:1.原来直接告诉什么是正确的,现在通过引导学生去寻找答案。2.不告诉学生怎么做,知识先示范,遇到类似的就让他自己去做。3.教师处于被动的地位,学生是主动的,引导学生去分析办案路径。4.老师应当间接的进行指导。5.在美国,诊所教师上一处于核心地位。在给学生指导的时候,教师必须到。今天大家做的与我们有很多共性。老师也示范给学生如何办案;也有学生向老师寻找答案。有时我也直接给答案。但是正确的做法就是只做出指导。在美国的法律教育,是苏格拉底式的方法。虽然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我们也将坚持下去。老师在问问题的时候要准备聆听;最开始,新手一般会直接问你你觉得怎么样。但是应该在问问题时,问题应该是更细致的。应该在聆听的过程中发现学生想要表达的目的。同时发现教学方法中的不足,使其更进一步。(二)演示1.两个值班的同学接待了一个当事人。当事人简单介绍案情后留下了资料,希望同学们能够代理案件。接案后两天,两同学的老师进行了第一次指导。老师给学生做了如下指导:对证据方面的指导:① 建议了解欠工资的具体人数② 对与出入证的了解③ 欠条的效力问题,打欠条人的身份的问题,欠条中的“垫付”,李海与赵平之间的关系如何?从案件的性质分析,如何加以确定是关系到解决方案的重要问题。④ 数额:是单个当事人还是多人2.学生的工作计划:① 和当事人的见面的次数能否尽量减少?(考虑到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问题)。法律条文的准备是否充分?办案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规定问题。② 是否看过有关当事人的报道,是否确认是其本人?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学生认为应该说服当事人相信法律)3.是否有合同,是否是劳务合同?案件中的“工资”的措辞是当事人的描述还是你们在了解案情中确定的。4.本案是债权纠纷还是劳动纠纷?案件的性质如何确定?一个诊所学生在去值班的路上偶遇诊所老师,就向老师寻求指导,老师与其另外约定时间做详细指导。这个演示完成以后,参会老师提出了一些问题:扬州大学的曲老师:1.老师与学生的会见中,谁是主角?2.在谈话时,谁是事实的陈述者?3.老师提问时是否要有逻辑?4.在谈话结束后,是否应该将学生的不足和问题的关键点提出来?华中科技大学...